网友咨询:
我女朋友认识我之前开了一个花店,我们在一起后就共同经营,收款用的是我的微信账号,后面因感情不合就分手了。 现在,因拖欠鲜花供货款项,被人家起诉了,连我一起告的,我给对方说了,我们没有结婚,当时是我女朋友经营的,我就是帮忙收款,现在我们也分手了,不应该起诉我。 但对方还是将我一起起诉到法院了,请问,对于欠款,我要承担责任吗? |
〖各方对案件的认识〗:
网友:花店是我前女友认识我之前开的,对方供应鲜花都是跟我前女友对接的,我从来没有签收过对方的送货,也没有给对方直接联系过,更没有任何账款往来,现在我们已经分手了,对方起诉我不合理,我不该承担任何还款责任。
鲜花供应方:你们谁开的店我不管,反正我给你们送货时就是你们两个共同经营,虽然每次都是你女朋友给我具体下单、收货、打欠条,但实际上这个店你们是一起经营的,收款的微信账号还是你的,当然要连你一起告了!

〖律师解读〗:
1、女朋友开店并实际收货、打条,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行为,意思表示真实,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,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。对方起诉你前女友完全合法合理。
2、关于网友的责任:无论花店何时开的,你认识女友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经营,属于典型的婚前同居共同经营,虽然双方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,但双方共同经营事实存在,且收款账户用的还是网友本人的微信账号,网友称自己没有实际参与经营也没有因此收益,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,可以认定为双方共同经营,当然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。
总结:因共同生产、生活形成的债权、债务为共同的债权、债务。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,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同居生活需要,并用于生活、生产经营,均应视为同居期间,产生的共同债务,当然由双方共同承担,与双方后来是否分手无关。